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案例是在檢察院確定不起訴的時候可以使用的文本模板,在文件中要真實的寫清楚案子的來龍去脈,是一種比較嚴謹的法律文書,實用性也比較的強~感興趣的朋友快來本站體驗吧!
不起訴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審查后,認為依法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或者經退回補充偵查仍證據不足的,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決定時所制作的法律文書。
(一)《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的“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p>
(二)《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的“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p>
不起訴決定書的作用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劃清罪與非罪,體現法律的公正。第二,體現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訴訟制度上的應用。第三,結案迅速,實現訴訟經濟的原則。
-不起訴的決定確有錯誤,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具體操作是: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網友評論